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925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天保〔2007〕272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2007年5月1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第九十六条进行的以下修改:
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议事规则、成员产生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订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任应由董事长担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任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董事长推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