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天内,将本省(区、市)在考场中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汇总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附一: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