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法保护民办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和公办高校教职工相同的权利。民办高校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相等的权利。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九、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领导
30.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工作。要把民办高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省委、省政府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民办高校所在市、县(区)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群众团体,要着眼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日常监督,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定民办高校的发展规划和规模,安排民办高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民办高校法人代表登记的资质和出资额的审核,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要派出专门人员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定期实施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审计有问题的学校,要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