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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2.加快推进民办高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贯彻"人防、物防、技防并举"的原则,构建民办高校治安防控体系。按照每万名学生配50名保安员的要求,配齐保安员。为确保人员素质,保安员应向当地保安公司聘请。加大技防投入,构建红外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和"校园110"综合报警求助系统。建立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重点人员的管理。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稳定的事件。

  23.优化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各级综治机构要把民办高校周边治安整治的情况,作为衡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要切实抓好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建设、新闻出版等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治安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和危害校园治安的黑恶势力,拆除违章建筑,取缔无证经营摊点,维护好校园周边社会秩序。整顿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取缔非法运营车辆。

  24.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群死群伤事故等重大问题的民办高校要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

  八、进一步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相关扶持政策

  25.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

  26.切实规范对民办高校的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民办高校进行检查评比,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高校收取任何费用。

  27.建立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对口帮扶机制。充分利用公办高校的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28.支持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予以支持。允许教师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生毕业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民办高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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