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9.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及标准、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坚持每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促进其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1.建立民办高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每年从民办高校年度学费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风险保证金收取年限为,民办本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民办专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三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监管,利息由民办高校支配。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12.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的管理,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对转移资金挪作他用、违规乱收费、抽逃资金、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聘用会计,一律实行亲属回避制,必须面向社会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会计主管人员要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13.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违反管理程序,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14.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籍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民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严格学籍管理。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监控和督查。监督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进行通报。
五、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