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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6.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民办高校自主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纳入自学考试管理。严禁虚假招生、误导招生,学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招生和学生入学时必须明确学生入学自考身份,在收费票据上注明"自学考试"。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7.民办高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承诺的一致。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8.民办高校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专职教师队伍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引进以中青年为主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师德良好、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建立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教师要及时解聘。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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