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年5月17日 教发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l号)和《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的有关文件精神,尽快落实领导责任制,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依法落实对民办高校的有关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确保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2月15日 赣发〔2007〕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