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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利息税税率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税率调整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迅速开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培训工作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法律规定,领会利息税税率调整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吃透调整税率的具体计算和操作办法,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这项政策。要做好对利息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方式,宣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背景情况、重要意义以及政策精神,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计算和操作办法,使广大储户明白减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各地要尽快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附后),张贴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并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同时,各级国税局要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利息税的宣传文章,宣传口径统一按网站宣传文章口径掌握。

  三、强化服务,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对纳税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的政策宣传工作,以及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试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一些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金融机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对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税率调整后的具体政策以及计算和扣缴税款的方法、程序,正确掌握代扣代缴跨利息税政策调整实施时点的利息税款的计算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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