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7月30日 广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
广告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转播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等突出问题。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应将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15日前上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