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各自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进行。
2、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各试点公司要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并报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