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实施《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
《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