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上市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上市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7]52号)


各会员单位及企业债券发行人:

  为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商定,决定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上海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债券,重新启动回购交易业务。现就具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的企业债券,上市前必须登记在持有人的上海证券市场证券账户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后将可进行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回购出入库申报代码另行通知,回购标准券折算率暂时维持现行方式不变。

  二、新上市企业债券进行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