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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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