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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九龙恒物(美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九龙恒物(美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566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九龙恒物(美国)公司增资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2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九龙恒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在美国旧金山独资设立的“九龙恒物(美国)有限公司”增资1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从20万美元增至3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请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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