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永林(美国)国际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562号)
宁波市外经贸局:
《关于宁波巨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永林(美国)国际有限公司的请示》(南外经贸境外〔2007〕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巨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独资设立“永林(美国)国际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1万美元,总投资15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继电器等产品的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请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