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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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