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