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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卫生规范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 健康危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项目
  住宿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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