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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卫生规范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六)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有: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照管理
  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
  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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