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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间清洁
  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每日应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四条 棉织品清洗消毒
  (一)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二)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三)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四)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第二十五条 通风
  (一)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调机房应整齐、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堆放。风机过滤网应清洁无积尘。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住宿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住宿场所卫生管理部门的成员或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场所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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