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
沐浴场所应当定期对清洗消毒、保暖通风、冷热水供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做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沐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沐浴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一)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内容可参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见附录3),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每月进行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四)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示。
(五)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沐浴场所应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舒适。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
(三)公共卫生间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四)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一)沐浴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二)沐浴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当发生下列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饮具等清洗消毒规程、非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六)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档案。
(七)用品用具、饮具清洗消毒检测档案。
(八)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档案。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档案。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结果档案。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健康管理
(一)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二十七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卫生
(一)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后双手均应清洗消毒。
(二)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沐浴区域。
附录1
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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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巾、毛巾、│ 公共茶具 │ 公用拖鞋 │ 修脚工具 │
│ │浴衣裤、垫巾│ │ │ │
│ │等棉织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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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方法 │ 一客一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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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涤方法 │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可使用洗涤剂│可使用洗涤剂│手工清水洗涤 │
│ │洗涤 │手工洗涤或机│手工洗涤或机│ │
│ │ │器洗涤 │器洗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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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方法 │(1)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 │首先物理消毒│不耐热拖鞋可│可采用专用的无│
│ │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 │方法,可采用│浸泡在0.2% │臭氧紫外线箱消│
│ │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流通蒸汽100 │~0.5%过氧 │毒,或用高压消│
│ │~30分钟。不耐热耐湿的可│℃作用20分钟│乙酸溶液,或│毒。 │
│ │用化学消毒法,0.2%~0.5│、煮沸消毒作│有效溴或有效│ │
│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用15分钟~30│氯含量为1000│ │
│ │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分钟,或远红│毫克/升的消 │ │
│ │~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外线消毒碗柜│毒液中,浸泡│ │
│ │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2│125℃作用15 │30分钟,清洗│ │
│ │)也可用大型消毒洗涤机清 │分钟以上。不│后备用。耐热│ │
│ │洗消毒。(3)有条件的还可 │宜用热力消毒│拖鞋可经流通│ │
│ │用环氧乙烷消毒。 │的可用化学消│蒸汽100℃作 │ │
│ │ │毒方法,消毒│用20分钟~30│ │
│ │ │前洗刷干净,│分钟,或经煮│ │
│ │ │用含有效溴或│沸消毒作用15│ │
│ │ │有效氯含量为│分钟~30分钟│ │
│ │ │250毫克/升的│。 │ │
│ │ │消毒溶液浸泡│ │ │
│ │ │30分钟后清洗│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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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方法 │消毒后的棉织品要在洁净处│消毒后的茶具│消毒后的公用│消毒后的修脚工│
│ │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要在洁净处自│拖鞋要在洁净│具要及时保洁存│
│ │放入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且│然晾干或烘干│处自然晾干或│放并有明显标志│
│ │做到对各类不同棉织品有明│,然后及时放│烘干,然后及│。 │
│ │显的区分标志。 │入密闭保洁柜│时保洁存放并│ │
│ │ │内存放并有明│有明显标志。│ │
│ │ │显标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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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各类棉织品、公共茶具洗涤消毒应在专间内指定容器或水池中进行,公 │
│ │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指定容器中进行。(2)使用的各类洗涤剂、 │
│ │消毒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洗涤消毒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3)将棉 │
│ │织品外送洗涤消毒的,负责洗涤消毒的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资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