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近三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十三)并购协议。如果协议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重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四)并购各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会计报表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五)请求审查豁免的材料。
申报人认为符合《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审查豁免的情形并主张审查豁免的,应同时提交审查豁免的材料。
(十六)相关市场的行业协会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十七)本并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申报审查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向主管机关说明的情况。
(十九)并购各方或(和)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就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或)信息来源准确性的声明。
申报材料应当合理编排,便于查阅。申报材料前应有文件目录,并附联系人详细联系方式。
申报人无法提交上述某项材料,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提交上述某项材料的,可以在申报前商谈阶段提出,或在申报材料中说明理由。经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同意,可以部分提交或者不提交。
四、 审查期限
并购审查期间为三十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算。三十个工作日期间届满,申报当事人没有接到进一步审查通知的,视为通过审查。如申报当事人接到延期通知,审查期间将延长到第九十个工作日。申报当事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说明情况。
五、 申报前商谈
为提高效率、确保审查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反垄断调查办公室鼓励申报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正式申报前进行非正式接洽,就是否需要申报、界定相关市场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谈。申报人申请商谈应当在正式申报前尽早提出。商谈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传真给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传真电话:65198998 65198997)。
为提高商谈效率和效果,建议申请人准备好商谈的相关材料,包括交易情况和背景介绍、相关行业和相关市场情况、以及该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如果协商申请人对是否申报不存在疑义,也可以提供并购报告草案作为商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