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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发布),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并购应当事先进行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为方便当事人申报,现发布指南如下:

  一、 申报人

  申报人原则上为并购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被并购方。多人符合申报人条件的,可以共同申报,也可以分别申报。申报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由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申报。

  二、 申报时间

  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提出,境外并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提出反垄断申报。

  三、 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全套书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份(建议使用光盘载体)。申报材料应为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函。申报函内容应简练,建议以一至两页A4纸为宜。申报函应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如有必要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也可以要求境外并购的境外申报人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申报人自行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为其经办人出具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供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须提交原件。

  (四)并购各方的基本情况。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公司、合伙或其他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购各方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公司在业界的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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