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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失效]

  第八条 《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及交通运输发展状况与评价,运输量发展预测,站场布局,系统设计,实施的总体安排与保障措施,社会经济评价以及实施规划应采取的对策、建议等(详见附件一“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九条 《规划》应在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需求特点的基础上,剖析现有公路站场服务系统的适应性,揭示存在的问题;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路站场服务系统的质和量的需求;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优化确定站场布局方案;合理安排包括组织管理在内的系统设计及实施序列。

  第十条 凡纳入交通部《全国公路主枢纽布局规划》的公路主枢纽城市,均应进行《规划》编制工作。公路主枢纽站场布局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所研究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 《规划》由公路主枢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若没有专门规划机构或规划力量不足的,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编制。

  第十二条 《规划》报告编就后由组织编制单位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主持初审,经修改、完善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审批。上报报告一式10份
  第十三条 批准后的布局规划即为今后公路主枢纽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执行中如需修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由两部分组成,即主报告和专题报告。报告按A4(21ommX297mm)装帧,上报文件封皮为湖蓝色。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供其它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编制时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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