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曙光(美国)技术中心的批复
(商合批〔2007〕555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技术中心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1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密执安州独资设立“曙光(美国)技术中心”。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8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开展车桥及零部件概念设计、产品设立、技术支持等研发活动,对集团出口到北美的产品进行技术信息跟踪、售后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