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二)
关 字[ ] 号
┌─┬──┬───┬───────┬───────┬─┬───────┬─┬───────┬─┬─┐
│ │自然│ │ 性别 │ │年│ │国│ │籍│ │
│当│ 人 │ │ │ │龄│ │籍│ │贯│ │
│事│ │ ├───────┴───┬───┴─┴───────┴─┴───────┴─┴─┤
│人│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 │单位│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代码 │ │
│ ├──┼───────┴─────────────────┴─────────┴───────┤
│ │地址│ │
├─┴──┴───────────────────────────────────────────┤
│ 当事人于 │
│ │
│ │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事实和证据:)
(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缴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
│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收缴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