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二)
  关 字[  ]  号

┌─┬──┬───┬───────┬───────┬─┬───────┬─┬───────┬─┬─┐
│ │自然│   │   性别   │       │年│       │国│       │籍│ │
│当│ 人 │   │       │       │龄│       │籍│       │贯│ │
│事│  │   ├───────┴───┬───┴─┴───────┴─┴───────┴─┴─┤
│人│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
│ │单位│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代码   │       │
│ ├──┼───────┴─────────────────┴─────────┴───────┤
│ │地址│                                           │
├─┴──┴───────────────────────────────────────────┤
│  当事人于                                           │
│                                                │
│                                                │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事实和证据:)

  (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缴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
│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收缴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