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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备注(主要特征及 │
│ │ │ │ │是否加施封志等情│
│ │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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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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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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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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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扣留地点:
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不服海关扣留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将 号《扣留凭单》项下的下列各物的扣留期限延长 ,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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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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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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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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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格式一)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扣留的 号扣留凭单项下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拟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特此通知。
关长: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格式二)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扣留的 号扣留凭单项下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如属(一)、(二)项情形,当事人对海关的先行变卖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