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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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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备注(主要特征及 │
│    │           │      │        │是否加施封志等情│
│    │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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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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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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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扣留地点:
  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不服海关扣留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将      号《扣留凭单》项下的下列各物的扣留期限延长    ,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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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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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附件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格式一)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扣留的    号扣留凭单项下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拟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特此通知。

  关长: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格式二)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扣留的    号扣留凭单项下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如属(一)、(二)项情形,当事人对海关的先行变卖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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