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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存根)
  关  字[  ]  号

  发往单位:
  经办关员:
  查询对象:
  案  由:

  查询内容:

  关长批准: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正本)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关指派工作人员           ,对案件涉嫌单位/涉嫌人员                  的存款、汇款情况进行查询。
  请予协助。

  查询内容:

  关长: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回执)

  海关:
  你关         号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收悉。 现将            的存款、汇款情况提供如下:

  。

(协助查询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留凭单(格式一)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扣留。

┌────┬───────────┬──────┬────────┬────────┐
│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备注(主要特征及 │
│    │           │      │        │是否加施封志等情│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扣留地点:
  当事人不服海关扣留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留凭单(格式二)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扣留。

┌────┬───────────┬──────┬────────┬────────┐
│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备注(主要特征及 │
│    │           │      │        │是否加施封志等情│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扣留地点:
  当事人不服海关扣留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留凭单(格式三)
  关  字[  ]  号

  因有违法嫌疑的               无法/不便扣留,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未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以下财产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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