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547号)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河南龙泉天松投资有限公司重组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豫商外经〔2007〕57号)悉。鉴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同意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河南龙泉天松投资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2100万美元。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投资控股和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