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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推广中心根据《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第十六条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作为该项技术推广采用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选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
  第十九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申报书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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