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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六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水利部直属单位及水利行业外的国内外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 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四) 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十条 推广中心受理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水利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服务网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10月31日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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