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水技推[2007]2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组织制订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编制、发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每年发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