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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程序重新修编,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
  (一)国家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调整的;
  (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中,所有一级类和二级类海洋功能区及其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填海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限制填海规模,集约用海。

  第二十九条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应当依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各类海洋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审核、核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选划海洋倾倒区等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各类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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