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7〕 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推动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省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面偏窄、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成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拓创新,推动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在已经完成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中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中标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提高审贷效率,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生调整的要认真做好业务衔接。在即将开展新的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动,加强引导,全面推进辖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