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180号)
中国同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上海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的请示》〔同源有限(2007)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同源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1-23日在上海举办“2007中国(上海)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投资贸易展览会”〔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HYDROGEN & FUEL CELL INVESTMENT & TRADE EXPO(HFCE 2007)〕,展出面积为13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制氢技术装置、储备/供应相关产品与技术;燃料电池系统及产品;元件/原料;评估/测试/分析仪器;制造/加工技术设备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