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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
  第四十八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附件有关内容如下:
  (一)附件1:资本定义;
  (二)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三)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
  (四)附件4: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五十条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包括对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和其他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对于等同于政府的机构的界定,以所在地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公司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第五十二条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中,多数担负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任务,这些企业通常由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手段创立,且投资规模巨大。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本定义
    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
    4.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
    5.信息披露的内容


  附件1
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             目

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da.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0%

    db.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dba.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0%

dbb.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100%

  dc.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dca.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

0%

     dcb.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

20%

e.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e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

20%

    e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

100%

    ec.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0%

    ed.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f.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

    fa. 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

    fb. 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

100%

g.其他资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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