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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后申请来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应于上市前登记至持有人的上海证券市场证券帐户内;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及会员在进行交易申报时,应填报证券帐户,本所将对证券帐户内可交易债券余额进行前端控制。《债券交易细则》修订前已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的登记及交易申报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后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按《债券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条件由本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并另行公布;新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出库和入库申报代码等事宜,本所将另行通知。
  三、《债券交易细则》发布实施前已挂牌上市的企业债券的回购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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