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明克、王颖、张艳英、刘东红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124号)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李明克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国信[2007]108号)、《关于王颖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国信[2007]109号)、《关于张艳英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国信[2007]110号)、《关于刘东红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国信[2007]135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