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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正)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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