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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正)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一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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