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严格的教师队伍资格审查和师资培养遴选制度,对授课教师必须在上岗前就授课能力、英语水平、留学生政策水平进行培训,合格者上岗,并为教师的进修深造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与留学生教学的课堂讲授、辅导讨论和实验课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应收集并保存足够的英语参考教材与专业资料,以满足实施授课计划以及留学生和教师研究的需要;图书馆应有相应人员指导留学生,并提供计算机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临床教学基地供留学生开展临床教学和实习,临床教学基地必须为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其中医院提供给本科留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的病床数量与留学生数量的比例应达到我国医学本科生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 [1998] 7号),医学本科留学生的学费应比照文科本科专业留学生的学费上浮50%-100%。医学教育英语授课可按上限上浮。
第三十条 教育部将委托全国医学(西医)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组对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的学校名单及招生规模。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留学生。
申请招收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留学生的学校经全国医学(西医)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组评估论证,符合条件者将列入下一年度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口腔医学专业及其它专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07/2008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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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学 校 │ 2007/2008学年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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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大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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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华大学医学部(北京协和医学院)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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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都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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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天津医科大学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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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河北医科大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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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连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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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医科大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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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吉林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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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哈尔滨医科大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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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复旦大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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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济大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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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海交通大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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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东南大学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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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南京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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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苏州大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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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浙江大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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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温州医学院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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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山东大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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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青岛大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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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郑州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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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武汉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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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华中科技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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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中南大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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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中山大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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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南方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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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广西医科大学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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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四川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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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重庆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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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西安交通大学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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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新疆医科大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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