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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初步分析判断,排除了化学爆炸和压缩机出口超压的可能,爆炸为物理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号压缩机七段出口管线存在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等严重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该公司将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总投资9724万元),拆分为“化肥一厂造气、压缩工序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68万元)”和“化肥一厂合成氨及尿素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856万元)”两个项目,分别于2006年4月26日和5月30日向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委员会备案后即开工建设,未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属违规建设项目。

  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混乱。该项目无统一设计,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组织项目建设,有的单元采取设计、制造、安装整体招标,有的单元采取企业自行设计、市场采购、委托施工方式,有的直接按旧图纸组织施工。与事故有关的2号压缩机由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并负责压缩机出口阀前的辅助管线设计。项目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试车前没有制定周密的试车方案,高压管线投用前没有经过水压试验。

  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止施工和停止试车的监管指令。2007年1月,德州市和平原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许可后,责令其停止项目建设,该公司才开始补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但没有停止项目建设。7月7日,由德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立许可审查,明确提出该项目的平面布置和部分装置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责令企业抓紧整改,但企业在未进行整改、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四、有关要求

  (一)要从源头上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要加大《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宣传力度,使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业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的管理部门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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