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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7号--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37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7版《协调制度注释》第一期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一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70页,品目26.2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行
  在本页倒数第9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十四项:
  “十四、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第177页,品目27.10,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倒数第16行
  在本页倒数第16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四)项:
  “(四)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油。”

  第379页,在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注释描述第一行,将原文修改为:
  “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第404页,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一、删除倒数第二行;
  二、将倒数第一行的“三”改为“二”。

  第500页,品目38.25,注释条文,第四部分第(四)项,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本组主要包括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城市垃圾及废有机溶剂除外。它们通常为多相混合物,可呈液态,也可呈半固态分散体,分散于水介质或非水介质中,粘度各有不同。它们在报验时不适合继续作为原产品使用。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品目26.20),以及主要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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