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深证上〔2007〕114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所决定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将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通常应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15: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上午11:30前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中午11:30-13:00期间在指定网站披露;在上午11:30后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下午15:30后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相关证券”)从当日下午开市时起停牌;上市公司在下午15: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停牌事项的,相关证券在次一交易日的停复牌安排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时间。
四、在下列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证券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1.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