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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资源条件和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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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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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手动试│气体泄漏│ 气密性│ 气体 │    │ 氮气置│ 气瓶支架强度│    │
│起重设备│ 电焊机│    │    │    │    │ 真空泵│    │       │力矩扳手│
│    │    │ 压泵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压缩机│    │ 换装置│  试验装置 │    │
├────┼────┼────┼────┼────┼────┼────┼────┼───────┼────┤
│ 2台  │ 1台  │ 2台  │ 2台  │ 2套  │ 1台  │ 1台  │ 1套  │  1台    │ 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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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要求。
  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 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2.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的报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执行,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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