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交强险2006至2007年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交强险2006至2007年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7〕906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8日发文要求各中资产险公司在2007年8月1日之前上报经审计后的1个完整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并且要将各公司经审计后的报告对社会公众披露。为了做好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的规定,准确、公平、透明地核算和报告交强险的损益。

  二、各公司交强险业务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严格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保险精算原则。

  三、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用分摊办法。要对所属各级分支机构费用分摊的执行情况,包括交强险专属费用认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共同费用分摊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费用分摊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尤其是对非交强险业务的专属费用,不得计入交强险专属费用或者混入共同费用中向交强险进行分摊。

  四、各公司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交强险的资金运用政策,严格遵循向保监会备案的方法进行投资收益的分摊。交强险资金没有单独运用的,其投资收益率应当与公司整体收益率一致,不得出现交强险投资收益低于其他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情况。

  五、各公司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编报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并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交强险部分的有关信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