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非洲国家的商品,在认真执行现有各类商品检验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各局要加大现场检验和口岸查验的比例。对高风险的、国外质量反映强烈的以及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差的商品,各局应实施批批检验,并采取措施杜绝不检验就放行情况。
各局应在企业质量诚信等级评价的基础上,选择与该生产企业风险程度相应的检验监管模式,实施更为严密有效的监管。
各局应要求生产企业如实申报并提供商品符合性声明,严厉打击企业虚假申报行为。
五、加强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严格按照进口国标准、我国强制性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
在有市场采购方式出口商品到非洲国家的地区,当地检验检疫局可以对从事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出口商、采购商、出口货物储运单位、国际货运代理单位等实施备案制度,对其报检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不法商人滥用市场采购出口途径报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商品。各局要通过备案和监管工作打击逃漏检行为,加强信息沟通,便利正常贸易发展。具体备案和监管办法由直属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将备案情况报总局。
六、采取灵活方式对目录外商品进行摸底和抽查检验
各局要结合法定检验、出口集装箱检验检疫、出口商品退货调查、进口国质量反映等有关方式对本地出口非洲国家的商品进行摸底和普查。在此基础上,各局应组织出口非洲目录外商品抽查检验,抽查比例应不少于摸底情况的5%。
七、加大质量信息收集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局要通过出口商品退货调查、我国驻外机构和进口国政府的反馈以及媒体的报道等渠道收集出口非洲商品的质量信息。
对向非洲国家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出口的,各局要根据商检法的规定认真查处。
对于我国出口商品在非洲市场发生的质量事故,各局要依法认真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触犯刑事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总局。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
各局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开展对出口非洲国家商品质量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强化出口企业和外贸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巩固和扩大非洲市场。各局可以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出口非洲国家商品的质量监管。
九、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