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测办[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意见》(标委办[2007]65号,见附件)安排,2007年6-9月在全国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为充分利用这次活动的机会,加大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重要意义的宣传,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和统一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宣传工作小组;要认真策划部署,制定专项宣传活动工作方案,主动做好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工作,确保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宣传内容
(一)国家在标准化方面有关政策、标准化方面的知识和科普文章等。
(二)《
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一五”规划》、《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全国测绘标准与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及其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典型事例等。
(五)重要的强制性、基础性标准及标准体系框架的宣讲和培训。
三、宣传方式
(一)利用网站、报纸、刊物、板报、宣传栏等媒体、形式宣传报道。
(二)积极与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联系,参与和配合当地的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
(三)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专项宣传活动期间,分别举办一期标准培训班。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宣传活动的工作方案、活动开展情况及媒体报道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我局国土测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