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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商合批〔2007〕51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中油股字〔2007〕19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42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全部以现汇出资,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增资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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