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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贯彻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30日 国质检食函[2007]2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关于对进口乳制品进行阪崎肠杆菌检测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690号)下发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全面开展了对进口乳制品的阪崎肠杆菌检测,较好保证了进口乳制品的卫生安全。然而,随着乳制品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现了对检出阪崎肠杆菌阳性产品监管不力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进口乳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口乳制品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出具卫生证书后方准销售、使用。卫生证书应当详细列明货物产地、名称、品牌、规格、批号、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商、收货商等详细信息,确保货证相符。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国质检食函[2005]690号文件要求对进口乳制品开展阪崎肠杆菌检测。对检出阪崎肠杆菌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预包装乳制品,采取退货或销毁处理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对作为原料用的乳制品,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在具备加工处理条件的加工厂进行加热等无害化处理。能够在进口口岸进行加工处理的,应在进口口岸进行加工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如进口商申请到目的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情况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允许其到目的地进行处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主动了解货物运输情况,负责对其卸载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经无害化处理后确认消除阪崎肠杆菌危害并检验合格的原料性产品,由监管无害化处理过程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允许销售和使用。对不能进行加工处理或经加工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总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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